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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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狸狐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被上诉人***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20元,被上诉人***负担1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2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74元,被上诉人***负担29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