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13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3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被告***、***、***负担1446元,原告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