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租金882804.15元(该款为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后续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单价和在租数量计算至租赁物还清时止)。 二、被告***对被告***应付原告租金882804.15元及后续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原告租金882804.15元及后续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8元减半收取6489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9元,由被告***、被告***、被告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