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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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兴文光明骨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77854.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退还3416.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承担,现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