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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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 贵州航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涪陵区***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贵州航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航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机电设备经营部截至2020年5月10日的租金285360元、保养费1400元、违约金85608元,共计372368元; 三、被告贵州航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涪陵区***机电设备经营部750强制搅拌机1台、800配料机1套,并支付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设备返还之日止按750强制搅拌机130元/天、800配料机70元/天计算的租赁物占用费以及按750强制搅拌机500元/台、800配料机500元/套计算的保养费; 四、驳回原告涪陵区***机电设备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涪陵区***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252元,由被告贵州航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