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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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2日起以本金350000元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欠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剩余利息款32500元,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利息款52500元,共计85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