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案由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6执1660号

王吕军、沈永胜、赵小丽:

申请执行人王吕军与被执行人沈永胜、赵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永胜、赵小丽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吕军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沈永胜、赵小丽履行案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同日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小丽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赵小丽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沈永胜、赵小丽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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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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