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希玛欧美佳装饰材料工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明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明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