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 涡阳老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 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8月8日的应付款数额为1463993.27元,2019年8月9日后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续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律师代理费8万元; 三、如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提供的宁他项(2011)第262号、263号、264号、265号、266号、267号、268号、269号、27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涡阳老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皖(2018)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73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实现抵押权不应影响在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债权); 五、如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被告***对被告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涡阳老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涡阳老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