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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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借款本金760,483.2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23,606.64元,逾期利息7,894.75元,并偿付原告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以未偿本金及利息之和784,089.91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40%计息); 三、如被告***、***届时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二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有权以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9.85元,减半收取计5,859.93元,财产保全费4,408.6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