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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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翼城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张学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史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学伍各项损失共计204507元。 三、上诉人史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学伍各项损失共计12230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元,共计5549元,由上诉人史明负担3329.4元,由被上诉人张学伍负担221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