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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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凌云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凌云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一、二项为: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31660.93元,扣除已赔付的10480.46元,尚应赔偿21180.47元。原审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7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元,由上诉人***负担36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1元。 上述应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