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浮山县印象田园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寿光市圣宏香苑果蔬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寿光市圣宏香苑果蔬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浮山县印象田园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种子价款78000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损失135651.6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浮山县印象田园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81元,由上诉人寿光市圣宏香苑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3672.4元,由被上诉人浮山县印象田园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61元,由上诉人寿光市圣宏香苑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4102.7元,由被上诉人浮山县印象田园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