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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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远县创奇煤矸机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威远县创奇煤矸机砖厂货款909359.69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318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威远县创奇煤矸机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威远县创奇煤矸机砖厂负担1446.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4.80元,由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