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38,305.57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10,713元、执行费4,901元,共计353,919.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的案件诉讼费5,618元。 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计3,347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