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38,305.57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10,713元、执行费4,901元,共计353,919.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的案件诉讼费5,618元。

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计3,347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