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 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支付商砼款215080元及利息,利息以215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1.5倍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计2296元,由原告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