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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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26元(63元/月×2个月,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48.03元,并按照年息15.4%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博鑫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