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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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94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4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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