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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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阿克苏地区金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保险赔偿金共计1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55,198.33元【[(65,630.76元-10,000元)+133,224元-110,000元)]×70%】;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23656.46【[(65,630.76元-10,000元)+133,224元-110,000元)]×30%】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106元(1,580元×70%); 六、被告***赔偿原告***保全申请费84元(120元×70%); 七、被告阿克苏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七项,各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被告***负担880元,原告***负担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