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4500元[60000元×6%÷12个月×15个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自2020年1月起按未偿还本金数、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