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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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4500元[60000元×6%÷12个月×15个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自2020年1月起按未偿还本金数、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