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吐鲁洪·巴斯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88元、残疾赔偿金费用23,463.13元、鉴定费65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752.1元; 三、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947.55元(153,421.55元+1,52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4元,已办理缓交,由原告***承担115元,由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