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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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被告***之间形成于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10日的借款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55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