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8411号

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谷艺。

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20年1月10日,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案按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林

人民陪审员朱楷人

人民陪审员周仲泉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艳琴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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