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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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损失334068.50元。 二、被告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损失334068.5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84元,由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9602元,由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3291元。询价费用28000元(已由被告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负担18659元,由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4671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被告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8659元。咨询人员出庭费用70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