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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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赣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19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为10381.49元;2、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