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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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山鹰顺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281执41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鹰顺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513349675。 法定代表人:许国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3354E。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281民初86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404969.56元,执行费164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