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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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至2019年3月13日止157506.22元,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还清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71%计算)给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云浮市恒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罗定市利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城区俊源石材销售部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62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7762元(该款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恒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罗定市利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城区俊源石材销售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