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煜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695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