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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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5.12万元(此后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2%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湖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50元,减半收取16325元,由被告***、***、湖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