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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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57204.7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负担393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1694元;鉴定费4176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3758元,由***、***负担4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3388元,***、***负担2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