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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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如皋港经济开发区××路西侧【产权证号:皋国用(2003)1879号(167200平方米)、皋国用(2004)447号(197612平方米)、皋房权证字第6××2号】房屋;

二、冻结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开设在江苏省中国银行如皋市港区(支行账号分别为:2411********、0000********)的账户资金、开设在江苏省浦发银行青浦支行(账号:9819********)的账户资金。

上述第一、二项查封、冻结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8990万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查封的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期满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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