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滨海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商品混凝土货款300000元,并自2018年6月26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到货款全部清偿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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