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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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142091.74元; 二、被告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以5142091.7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5142091.7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1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原告垫付,五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