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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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依《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向原告***交房义务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江岸区交职学院地块1号楼505室房屋;

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临时安置费损失(损失计算标准:按60元/月/㎡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截止2019年6月30日为88848元,2019年7月1日后另行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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