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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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对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在人民币12483123元债权余额内就该公司名下莒他项(2015)第87号、莒他项(2015)第88号抵押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莒房他证城区字第J××号、莒房他证城区字第J××号、莒房他证城区字第J××号、莒房他证城区字第J××号、莒房他证城区字第J××号、莒房他证城区字第J××号、莒房他证城区字第J××号、莒房他证城区字第J××号房屋所有权,有权与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在上述债权余额内; 三、如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对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在人民币200万元债权余额内就该公司名下莒市管抵登字(2018)第0146号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权与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在上述债权余额内; 四、如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对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债权余额内就该公司名下莒市管抵登字(2018)第0147号抵押的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成品蜂蜜等存货,有权与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在上述债权余额内; 五、如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对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在人民币3500万元债权余额内就该公司名下鲁(2018)五莲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96号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有权与被告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在上述债权余额内; 六、被告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嗡嗡乐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莒州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莒州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山东嗡嗡乐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70元,由被告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莒州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山东嗡嗡乐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