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5年5月20日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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