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5年5月20日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