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翔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迪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续行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昆山支行,账户分别为:39×××25、39×××15、冻结下列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为中国交通银行昆山支行,账户为:39XX********、3********、39********。 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币18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金额为限。 上述银行账户的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