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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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5134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084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10265860.48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支付利息;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四、驳回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2522元,由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4494元,由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949.7元,由***负担32544.3元。鉴定费157566元,由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783元、由***负担787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16元,由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321.7元,***负担3969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