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102民初738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的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告:山东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8268836J。

法定代表人:张学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杰,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无影山北路18号的天翔居号楼单元室和沿街商业房的号房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判决返还***购房余款472285.94元;3、判决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自交付房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193196.43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分别在2008年6月16日和2008年6月20日和山东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8号的天翔居沿街商业房的号房和号楼单元室,注:当时还没有施工)。2009年7月3号,又签订了同一小区的号楼单元室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同时缴纳了75万元作为这3套房的首付款(其中号楼单元室首付款是176712.5元,号楼单元室首付款259560元,沿街商业房的号房首付款313727.5元)。直到2014年8月8日交付了号楼单元室。另外2套房直到现在没有施工,2014年8月8日就在另外2套房的首付款里扣除了号楼单元室的尾款176712.5元,车库款18万元,地下室款10240元,余款206335元(包括在其余两套房的首付款内)。

请求支付(2009年7月3日至2014年8月8日另外2套房的首付款573287.5元(750000-176712.5),此款被占用了共61个月,应支付此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09年银行贷款利率3-5年是7.02%×首付款×1.3倍=265950.94元,剩余首付款206335元应自2014年8月8日至2019年7月10日支付利息,共计59个月,2014年银行贷款利率,3-5年利率6.4%的1.3倍=472285.94元,共计193196.43元。违约金不要了。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山东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所述基本属实,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该两套房尚不具备开发条件,无开发手续,该两份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判决解除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尾款为75665.5元,对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利息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再适用,同时在2014年8月8日之前双方就1101室及商业房2号达成了终止履行的协议,通过首付款抵顶102室及车库款18万元的事实,在***的起诉状中已确认。在交房协议中2014年6月30日之前抵顶完毕。因此,在双方终止履行时对利息没有约定,其主张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山东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余款75665.5元、补偿款18万元,诉讼费5085元,共计260750.5元,如被告山东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60750.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标准计算),款项付至原告代理人肖某某工商银行银行卡号堤口路支行。

二、号楼单元室是按照增加面积8.71平方米,3350元/平方米计算的,如办证面积不符,费用多退少补,如不能办证,办证的费用、多余面积金额全部退回;

三、就本案各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170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琳

人民陪审员  翟燕霞

人民陪审员  马呈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华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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