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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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95956.27元,该款汇入原告***、***共同指定的账户(开户行: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龙冈支行,户名:***,账号:62×××01);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8元,减半收取3624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负担3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