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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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省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976929.29元及其利息(以7976929.29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被告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665元,由被告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0元,由原告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