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坪分社 贵州开阳联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1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开阳联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陈杰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根据(2020)黔0121财保762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于2021年1月8日对被保全人陈杰在工行开阳支行24×××50账户和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坪分社62×××03账户以12075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志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清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