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然气费6,726,326元; 二、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345,376.22元; 三、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保全费5,000元。 本案受理费62,565元,由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