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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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香格里拉市西部阳光水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宝顺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云南宝顺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