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金穗丰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执392号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惠州市金穗丰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惠仲案字第03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惠州市金穗丰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交还涉案厂房及50KW变压器;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厂房之日止按照每月人民币13878元的标准支付实际占用厂房期间的租金,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惠州市金穗丰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交付的租金57625元及押金16000元应予扣除;补偿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仲裁费5246.1元。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穗丰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早在裁决作出(2019年9月12日)前,即2019年7月3日发函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表明涉案厂房已于2018年11月1日起未再使用,决定即日起将1256平方米的厂房交回该办,要求对方尽快派人亲临现场接收厂房。另外,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电力主管部门陈江供电所,将案涉变压器的用户名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据此,并结合本案执行标的的不动产性质来判断,应确认被执行人已分别于2019年7月3日和2020年8月31日履行交付房产和变压器义务。此外,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1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付款69401.1元,后又根据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9月14日支付剩余租金欠款9000元(租金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03.5元,并负担了本案执行费1124.07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