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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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三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三新支行账号:62×××73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被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