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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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共110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两项合共120000元给原告***,此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42422元给原告***,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75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负担1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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