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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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39532.17元; 二、被告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利息,即以10439532.1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58元,由被告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