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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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奥格瑞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39532.17元; 二、被告重庆奥格瑞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利息,即以10439532.1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重庆奥格瑞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重庆奥格瑞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对截至2016年9月18日,被告上海渝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于贷处字第2014002号《协议书》享有的债权(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追偿所得)及截至2016年9月18日,被告上海渝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于2014002号《协议书》享有的债权(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追索所得)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98元,由被告重庆奥格瑞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