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尚欠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截至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262172.86元,复利2044.7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利息262172.86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 被告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68元,由被告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